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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青岛大学学术交流专项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10-08 14:54 毕晓琛 

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切实加强我校各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校决定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与提升学科影响力有关的高层次学术交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学科范围
除7 个省立项建设一流学科外,学校现有学科均可申请,优先重点支持有望在下一轮博士点申报中取得突破的学科和现有博士点。
二、项目资助原则
(一)对各学科根据对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学科评估指标体系》等有关指标要求提出的合理、可行并具有较大意义的学术交流项目予以支持。
(二)申请资助项目应切实围绕学科建设范畴,应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较大意义,或为对标建设中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关键学术交流类指标。
三、项目资助范围及资助额度
(一)项目资助范围
主要包括:① 举办承办针对性较强、水平较高、行业影响力较大的学术会议;② 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或访问学者;③ 教师(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大会报告(墙报展示);④ 教师出国访学且访学时间不低于10 个月;⑤ 其他与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营造学术环境、提高学科学术影响力等有关的工作。
(二)项目资助限制额度
1.邀请国内外专家的讲课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标准执行,超出部分需提交情况说明。
2. 学术交流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报实销原则进行资助。原则上举办、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10 万元,举办、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举办针对性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 3 万元。
3.其他与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营造学术环境、提高学科学术影响力等有关的工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四、经费列支范围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等方面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讲课费、差旅费、会务费(会议费)、场地租赁费、印刷制作费、住宿费等。
专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集中管理。经费列支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有关要求,遵守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程序
学科或个人填写《青岛大学学术交流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经学科负责人、所在学院(学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至校学科办,同时需提交能体现建设成效的相应材料。校学科办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提交材料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资助。
举办承办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教师出国访学需要人力资源处审核。
六、其他要求
各学科或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报,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用足、用好经费的同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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