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出勤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到院团委办公室报到注册。
(二)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及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不得迟到、早退。
(三)节假日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三条 考勤制度
(一)考勤工作以班为单位,在任课教师、班长的协助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
(二)由班长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填写考勤登记表(附缺勤、迟到学生名单,请假需注明并附上经批准的假条),并交任课老师签字。
(三)其他活动考勤由班长负责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交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
(四)每班有指定负责人进行晚点名,填写考勤登记表,并于每天23点前将点名情况汇报给辅导员。
(四)班长每天课件操向辅导员报告前一天考勤情况,并登入班级日志。
(五)学生考勤由院学生会负责按周统计考勤情况,于周一张贴公布。
(六)任课教师承担着课堂纪律的管理职责,任课老师或专业老师要进行课堂考勤,发现学生旷课,须第一时间跟辅导员沟通,教师课堂考勤以系为单位每周汇总一次,于周一上午学生课堂考勤情况汇总到院团委。并在期末将点名册交教科办处留存。
(七)考勤计算办法
(1)旷课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2)上课铃响或教师开始讲课后进入教室的学生为迟到,迟到三次作旷课一节计。迟到超过十五分钟按旷课一节论。
(3)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4)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以旷课两学时计算。
第四条 考勤情况与处分措施
(一)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能克服困难坚持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的学生要给予表扬。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达5-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住校学生在学生公寓晚上按规定时间正常关门后仍未回宿舍视为晚归。无正当理由晚归及夜不归宿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3)经常外出晚归、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学院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4)因个人原因晚归、夜不归宿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在考勤时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徇私舞弊者,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学生会每周对课堂考勤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出勤率结果与班级日志不符的 (相差5个百分点及以上)将视为考勤表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班级将取消班级的评优资格,并对该班级考勤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学生在点名时冒名答到的,应对冒名答到者和被点名者都进行通报批评,二者都以旷课论处,且两人的旷课以当时上课节数的2倍计算。
(六)辅导员及班主任要及时检查学生考勤情况,统计缺勤及旷课节数,达到处分节次的学生按学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程序作出处理。
音乐学院
2019.2.23